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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成定额而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时间: 2019-12-24 09:15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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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赵某在某玩具厂工作,老板为他们制定的工作额度很高,一般情况下职工都的加班才能完成,因此工人们每天都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但是却无法拿到加班费。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赵某认为厂方的规定不合法,便找到老板反映。老板认定完不成任务都要加班,这与企业无关,工人们在工作时间内完不成任务是工作能力的问题。那么,工人们能否拿到因完成定额而加班的加班费呢?

律师分析

   我国从199551日期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这一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级其他组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此可见,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国务院规定的这一劳动时间。本案中,赵某所在地的企业实行计件制度,但是,该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太高,每个职工每天要工作10小时才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且这种现象很普遍,并不像老板所说的属于个人能力问题。所以,企业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存在违反性,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工人们发放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接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通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存在劳动上的管理关系,但在加班问题上,从本质上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依法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后,剩余的时间都是职工自由支配的时间。单位要求职工加班,就是要求职工放弃其自由支配时间,而是否同意放弃自己的自由支配时间则要由职工自由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职工放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