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应当参照公司注册地还是实际上班地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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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3年6月,段某被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录用。上班后段某得知该公司的注册地上海,而他实际在太原工作。上海职工的工资待遇比太原好很多,但是公司一直参照太原的工资标准给段某发放薪酬。那么,段某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哪个地方的标准呢?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分析
该公可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决变实施条侧》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施行的,从其约定。”因此,公司按照段某实际工作地享受相关待遇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温馨提示
鉴于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履履行地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息息相关;另外,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施行劳动任务,其享有合法权益一般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施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待遇比较高,双方约定采用比较高的用人单位注册电气标准的,法律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