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约发工资,劳动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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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2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王某负责该公司销售主管工作,月薪8000元。王某入职后,兢兢业业开展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后因市场开发问题,王某与公司总经理产生矛盾,并数次发生争执。公司总经理遂于2013年5月通知财务部停发陈某工资,但公司未明确表示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仍坚持上班。2013年10月,王某又一次与公司总经理协商未果,要求公司发放5-10月份工资,公司总经理以其工作业绩不佳为由,拒绝发放。那么,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作义务,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薪金的权利。所以,他可以找到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他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温馨提示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即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全、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成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