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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持岗富余人员也应该发工资吗?

时间: 2019-12-12 11:07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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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轴承公司是原国有轴承厂改制的公司,公司将原有公司的员工大部分招收为公司员工,付某就是其中一员。付某在原国有轴承厂工作多年,一直是流水线上的技工。轴承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业绩是前国有轴承公司的几倍,效益很好。公司董事会决定引进一批进口流水生产线,大大提高生产率,因此所需的工作人员比以前少了,付某作为等人只能暂时待岗。公司总经理对付某等人表示,他们不是下岗,是企业内待富余人员,等有了合适的岗位,马上就回去工作。那么作为富余人员的付某等人,还能得到工资吗?
得到工资吗?
律师分析
 
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某种合法原因或状况的出现,依法让一部分人回家待岗,以节省经营成本而产生的人员富余。富余人员常常被人们误认为实际上就是下岗,实际未然。富余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富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富余人员作为不在岗人员,并没有实际参加工作,所以不能领取工资。但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间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发放给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能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富余人员生活费规定的最低标准。 因此该轴承公司仍应对付某等待岗富余人员发放的基本的生活费。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向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政策调整等社会原因,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阶段的,该种情况经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劳动者本人达成协议)同意,县以上工会认定属实并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必须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待生产正常后,应按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