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时间:
2019-12-11 10:15
分类:
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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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刘某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是产品研发,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刘某应努力工作,若当日工作任.未在8小时内完成,刘某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两年后合同期满,刘某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约,同时表示公司应支付其在两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公司认为未安排刘某加班,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那么,公司应否支付刘某两年的加班费呢?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是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但是,以上法条规定表明加班费的要件为:(1)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2)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构成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虽然刘某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但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刘某自愿进行,因此,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当然,如果刘某能得到公司的追认,即成为公司安排加班的要件,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完善本身的规章制度,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经过审批后加班方为有效,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加班费的支出,同时可以避免劳动者不经许可加班从事非工作事宜,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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