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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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4年6月初,某企业欲招聘人力资源主管一名,周某前去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周某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3个月后,公司领导认为周某的能力不足以完成 人力资源主管一职的工作,便以周某为达录用标准为由,接触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分析
该企业可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初到一家用人单位,往往先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了解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盲目地签订合同,结果可能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本案中,由于周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劳动合同法》地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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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既能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了了解,以便劳动者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又可以给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以便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因此,当劳动者不合适此份工作时,用人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