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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时间: 2019-11-07 17:2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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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5月,某服装有限公司聘用张某为该公司服装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张某颇具设计天赋,20127月,服装公司出资送张某出国进修服装设计2个月。出国之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张某应为公司服务满3年,如其违约,需赔偿公司5万元。张某回国后,被另一家服装公司高薪聘请。张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一周后不再去公司上班。服装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服务期违约金5万元。那么,张某应否支付该笔服务期违约金呢?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的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可知张某违反了双方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约定向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另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尽管服装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服务协议,即便约定了如果其辞职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但由于张某还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温馨提示

  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的,无需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所以,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进行专项/专业技术培训服务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在试用期内进行该类培训,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