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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应由谁缴纳?

时间: 2019-12-20 17:19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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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马某在河北某企业打工。20121月,某企业让马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马某未细看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才得知,许多职工都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现在企业工作的,他们签字的那份劳动合同实际是和某劳务派道公司签的。20134月,某企业一直没有为马某交养老保险。马某找到领导,该企业领导,该领导答复称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应该由劳务派遣·方为其缴纳。那么,马某的社会保险到底婴孩由谁来缴纳?

律师分析

  我给《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其中的一条就是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马某是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马某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劳务派遣未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费用,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马某造成了损害。据此,马某可以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其补交保险,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造业务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马某不但可以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保险,还可以要求该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
 条款:
……
(
)社会保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造业务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关系中较弱的一方,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制止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