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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部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时间: 2020-02-03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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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李某在劳动力市场找到一份送外卖的工作,当双方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提出要求,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考虑到现在工作不好找,能有份工作做也应该知足了。便同意了该要求,与用工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单位是否可以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约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呢?

律师分析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而且,国家还通过各项社会保险立法对职工的保险项目、保险待遇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这一宪法权利具体化。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为条件,而是依法强制参加,且应当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所以,虽然李某与单位约定了不参加社会保险一事,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但这种条款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

  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也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