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外出务工期间患职业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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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初,赵某找到一家规模较大的工艺厂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赵某感到头晕胸闷、四肢无力,最终瘫痪。后经相关部门检验得知,该工厂使用的颜料的主要的成分是可能世人瘫痪的正已烷,而且厂方在工作中没有向大家说明,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那么,赵某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分析
我国《职业病目录》对职业病的类型和病种作出来相关规定,主要符合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的,都属于职业病范围。而本案中赵某在工作中所接触的正已烷,属于《职业病目录》内规定的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知,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通知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所以,赵某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依法应享有职业病待遇。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
温馨提示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证部门申请伤残等级,依法享有职业病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