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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签订后入厂的职工能否享受该合同规定的待遇?

时间: 2019-11-04 14:59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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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0年,某工厂与全体员工签订了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对工资和奖金作出了约定,该工厂员工除了每月领取基本工资和奖金外,还将根据工厂的效益很享受额外的季度奖。2013年,该厂筹建新车间,并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在与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新员工享受高于老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但每月季度奖。新车间开工后,经济效益很好,但员工无法享受其他车间员工享受的季度奖。2014年初,新车间员工集体向工厂提出在新车间实行季度效益奖的要求。工厂以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季度奖为由,拒绝了员工的要求。那么,新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与老员工同样享受季度奖呢?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部对集体合同的效力作,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全体职工显然包括集体合同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全体职工显然包括集体合同签订前加入企业的职工和签订后加入企业的职工。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加入企业的职工,自加入企业时起当然地取的集体合同关系人的资格,不需要与企业另外订立协议加入集体合同或重新订立集体合同。所以,本案中,该工厂新车间在集体合同之内。但是该厂却为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让新员工享有季度效益奖,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新员工要求与老员工一样享受季度奖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第六条 符合味规定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温馨提示

   集体合同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它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加入企业的职工,自加入企业时起当然地取得集体合同关系人的资格,不需要与企业另外订立协议加入集体合同或者重新订立集体合同。所以当新员工发现其享有的权利低于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