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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服务费吗?

时间: 2019-10-25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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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大三学生校长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为自签约之日起3年,并约定,小张接受劳务派遣期间月工资为2500元,但派遣公司需扣除200元作为公司的管理费和服务费;无派遣任务时,按月工资1000元计发,且不取任何费用。小张有些疑惑:法律不是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吗?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服务费呢?

律师分析

  现实中,很多劳务派遣组织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就有权利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户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金额员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可见,劳务派遣公司矿业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级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为劳务派遣性质不同于“职业介绍中介”,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温馨提示

   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持续下去,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证明的短期、临时的工作性质适应了这部分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应当说,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