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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向其收取培训费?

时间: 2019-10-22 13:53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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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科技开发公司主要是做电子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要对该电子产品有较深入的了解,所以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

   以前为员工做培训都是免费的,随着经济不景气公司无力承担培训费用,因此决定对老员工每一次培训收取20%的费用,新员工培训收取80%的费用。后公司招聘两名市场推广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两人每人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两人么拒绝缴纳,但两人又不想放弃工作,就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后该公司称两人已经就授课培训,证明其愿意来公司工作,就应该对培训缴纳费用,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两人还要为几天的培训付费。那么,企业和员工签合同时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呢?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用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我国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下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本案中,该科技开发公司要求两位市场推广人员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可以不缴纳。此外该公司还不得以别的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吧缴纳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要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温馨提示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计划进行地对员工进行职业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更有苦于企业的长足发展。《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招工条件下规定个人缴费内容。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招工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