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未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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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王某2010年参加工作,进入北京某建筑公司。2011年6月,王某因患脑出血住院治疗。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工作,实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劳动合同失去意义,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不能工作,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1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非因工患病,医疗期未满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律师分析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中建筑公司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定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可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温馨提示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是对医疗期长短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