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单位规章将员工解雇还要给其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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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范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列明了公司规章制度要求。2013年6月,范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范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范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那么,依单位规章解雇员工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范某明知故犯,公司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将其开除。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是不在获得经济补偿之列,说明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该饭店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可以不予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享有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该条时应当谨慎,必须仅限于法律规定的6种情形,不得扩大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