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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应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

时间: 2020-03-03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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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煤矿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派遣至煤矿公司。煤矿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由劳务派遣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工资。2013年8月,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将李某派往煤矿公司,期限为1年。后在工作过程中,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李某向劳务派遣公司要求伤残赔偿,劳务派遣公司以李某是在为煤矿公司工作,应由煤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那么,李某的工伤赔偿到底应由谁来支付?

律师分析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本案中,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李某的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依法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在李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应按照《工作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对李楼工伤的赔偿责任。虽然煤矿公司是用工单位,但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做了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被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所以,本案中,煤矿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李某收其指挥和管理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煤矿公司未尽到义务,致使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务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被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温馨提示

  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为了维护被派遣员工的权益,法律坐了明确规定,除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责任外,在一定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也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