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能否自行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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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建筑工程公司成功拿到一项工程,因为要在合同期内完成工程,公司决定对员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员工每天工作都超过10小时,甚至有人连续很多天工作了12个小时,工作量很大。一个月只有四天假,还要公司主任具体给安排,员工有事要提前三天申请,不然不予批假,如此连续工作了两个月后,很多员工都坚持不住了,蓝某作为员工到劳动局反映这一情况,劳动局发现该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根本就没有到劳动局进行申报和审批,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劳动局对该公司的查处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一些特殊行业,需要连续工作,由每班多人多个班轮流倒班的工作制度。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计时工作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小时,全部按延时加班计算,即按150%计算,包括周六、周日加班,也按延时加班150%的倍数计算,只有国定假,比如国庆、春节等加班的按300%计算。实践中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执行。该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名义,让员工超强度工作,每天都在加班加点工作,而且还没有对其工种、工作时间等内容报与 当地劳动局进行审批, 是不合法的。劳动局依法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台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温馨提示
企业可以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