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了产假还能享受探亲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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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小丽是某市国有企业女职工,2010 年结婚后夫妻一直两地分居。2011年3月,小丽在甲市生下一女孩。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了小丽100天的产假。但在产假期间,小丽的丈夫因工作原因没能到甲市探望、照顾。2011年10月,小丽向单位申请探亲假,遭到单位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小丽在2011年已经休过了产假,不能再要求探来假。小丽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那么,女职工休了产假还能否享受探亲假吗?
律师分析
女职工因生育而享有的产假与职工因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所享有的探亲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休假。产假是生育女职工专门享受的一种假期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所以,本案中小丽因没有在丈夫所在地生育,也没有在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丈夫团聚30天以上,应当在当年即2011年享有探亲假的权利。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已经休过某一假期为由拉绝劳动者的另一休假要求。这种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不同性质的休假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是不能相互抵消的。所以,提醒广大劳动者,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也应分别计算,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