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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让职工加班合法吗?

时间: 2020-01-02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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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食品厂得到一批订货合同,由于这批合同订货量大且要求的交货时间紧,厂里自行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对厂里的这一决定,职工郑某等人很不满,认为厂里要求这样的加班,会给自己的生活及休息带来较大损害。郑某多次向厂里提出意见,要求厂里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一下加班方案,但厂里拒绝了郑某的要求。在坚持了两个星期后,郑某觉得这样加班加点,实在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身体也很疲乏,需要休息。郑某一气之下,按照厂里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到点就自行下班,不执行厂里的加班决定。厂总经理拿出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指出郑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厂里生产任务紧,郑某将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现在郑某不依合同办事,违反了合同约定,依约将郑某解雇。那么厂长有权解雇郑某吗?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生产效率以及安全的重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食品厂既没有同工会协商,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自行作出决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定程序。食品厂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根据厂里的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总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郑某坚持了两个星期,累计加班时间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厂总经理指出郑某与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厂里生产任务紧,郑某将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但此加班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所以劳动合同中有关生产任务紧郑某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这一条款无效, 厂里无权解雇郑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工作时间  具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加点时间超过法定时间时,加班如点的劳动者也愿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去做,不会揭发用人单位这一违法行为。但是,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应该密切联系职工,关心职工的生活,主动维护职工的权益。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时间加班加点时,工会可以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体假权,保证其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