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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周末加班可以要求发放加班费吗?

时间: 2019-12-26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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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玻璃厂业务通及全国,业务员刘某是厂里的业务精英。刘某作为公司不定时工作人员,其工资是以底薪加提成方式发放。某建筑单位招标玻璃幕墙项目,玻璃厂派遣刘某主力投标,通过近一个月的辛勤工作,终因实力不如其他单位而没有中标。刘某这一个月也因为把主要精力放在投标上,没有顾及其他业务,所以业绩为零。玻璃厂领导看到刘某如此辛苦工作,就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多给了他800元,作为补助。可是刘某却提出这一个月他一直没有休息,周末都在工作,厂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他补发加班的工资。刘某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分析

  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力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体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定时工作制还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刘某作为公司的业务人员,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此,他要求为周末的工作加发加班工资是没有理由的,玻璃厂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他的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以实行不定时的工作制。
   (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要或职责范围的的关系,合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款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温馨提示

业务人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工作时间很弹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所以对业务人员一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业务人员的工资也多是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其工资与义务量挂钩。属于标准的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