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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费应由谁来发放?

时间: 2019-12-19 18:38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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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3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或者手机经销的公司支付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张某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但是,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支付劳务派道人员加现工资的义务。于是张某便向劳务派遗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劳务派公司以其从未安排张某在节假日加班为由予以拒绝。那么,张某的加班费到底该由谁来发放呢?
律师分析
  张某的加班费应由用工单位即案例中的手机经销公司来支付。劳务派遣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的其他职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支付加班费和奖金就是福利待遇的具体体现。用工单位在实际组织生产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是在所难免的,同时又由于加班加点具有不特定性,--般不会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其费用的支付情况,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温馨提示
 
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的情况,而加班费的支付与数额不可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单位事先约定。绩效奖金是一个时期或者一项任务的完成而按照劳动者劳动绩效计算、发放的奖金,也不能事先约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体现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