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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有残疾就不能同工同酬吗?

时间: 2019-12-04 17:32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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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杨某是某造纸厂职工,因惠过小儿麻痹症,导致左手残疾。20127月,杨某和王某等5人一起进入该厂工作,从事相同岗位,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工资。20128月初发工资时,杨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比王某等人少200元。杨某找到厂里询间原因,厂里解释说杨某有残疾,不如其他员工干活利落,工资应当少于王某等人。杨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有残疾,但并不影响工作,自己干的活也不比其他人少,工资当然也不应比其他人低。那么,身体有残疾可以作为同工不同酬的理由吗?
律师分析
  造纸厂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关于工资的法律原则中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禁止在工资分配中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歧视,保障所有职工有平等的工权利。本案中杨某是与王某等人一起进厂,从事的岗位也相同。杨某虽然身体有残疾但就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与其他人没有区别,所以厂方应以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予杨某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该厂以其残疾为由少发其工资是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是明显的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侵犯了杨某在劳动报酬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温馨提示

  同工同酬既是对人们劳动价值的肯定,也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长期以来,我国企事业单位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普遍。而如今同工同酬,弱化编制的观念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同工同酬不是片面地以岗位或工作量来决定报酬,还应当考虑工作年限、一贯表现、长期贡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