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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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印刷厂每年到七八月份都很忙,为了应付旺季的用工荒,该印刷厂准备招收一批临时工以防止用工短缺导致工作运转不畅。某高校大三学生小杜,为了在暑假赚点零用钱,加入了学生打工的行列,进入了该印刷厂配货车间。该印刷厂在小杜进厂时就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情况,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案中,由于小杜工作时间只有2个月,因此,该电子厂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本案中该电子厂与小杜约定试用期限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小杜可以依法要求改电子厂取消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实践中,很多工作不需要试用期劳动者就能胜任。此条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等性,降低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