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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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北京某大型快递公司,为了应对周末的集中快递投递,招聘了一批非全日制快递员。工作时间为每天的上午10点到下午2点。公司和应聘者口头协议,公司需要对他们约定两个星期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投递快件及时、准确的,公司将会录用他们,并且发放工资。如果投递快件比较慢,经常出错的,公司将会直接辞退。问:该快递公司可以对非全日制快递员约定试用期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据此可见,案列中的快递公司不得与快递员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过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间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个灵活的用工方式和就业形式,它的出现体现了我国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以及约定多长的试用期,实践中比较混乱。作为劳动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