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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归零从头再来吗?

时间: 2019-11-11 09:30 分类: 招聘动态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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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电子商贸公司近段时间因经营不善,业务惨淡,业务人员纷纷辞职。后来公司总经理许下重金,拿到一个新产品的中国代理权。刚开始新产品在中国市场还不为大家所接受,在总经理的带动下,经过全体销售人员的共同努力,产品逐渐打开销路,公司经营情况又见好转,公司开始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业务人员。陈某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她多年从事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公司为其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陈某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就在只有10天试用期满的时候,陈某的爱人从自家楼上摔下,腿部严重受伤,需要陈某回家照顾。陈某在家照顾其丈夫半个月后回到公司,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告知陈某,她的试用期因事假归零,试用期2个月重新计算。商贸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分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对其基本情况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重投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温馨提示

    虽然试用期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一经采用试用期的规定,就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 期期限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限;若需要延长,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见,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为当事人之间提供了利益平衡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侧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