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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工作岗位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吗?

时间: 2019-10-30 11:55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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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高女士经朋友介绍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因是偶有关系,双方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协议,直到1年后,公司才与他签订一份合同,但合同具体内容高女士并未细看。后来,高女士身体不舒适,去医院看病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她只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不料公司当即翻脸,通知她不用上班了,同时拿出合同指出高女士是一家外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在任何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员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项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案例中高女士相当的是财务总监岗位,且工作时间已持续凉了两年,该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火灾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项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哟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若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受到严峻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