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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等于放弃补偿吗?

时间: 2019-05-30 10:06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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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孔先生在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他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时,孔先生提出,在公司的两年间,因工作繁忙,没有休带薪年休假,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而公司认为,孔先生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员工,属于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相关的补偿。那么,公司说得对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本案中,孔先生虽然没有提出休年休假,但一没有证据表明是个人原因,二没有通过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相违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公司仍然应当支付对孔先生的补偿。

      大家弄清楚了吗?不是由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并且没有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申请,那么劳动者都有获得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权利